大家好,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信用卡争议款 推荐的一些知识,以及信用卡争议款 推荐的问题分析,大家如果都了解,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那么可以看看这篇文章,相信很大几率解决你的问题,在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交行信用卡争议消费怎么还
境内取现,收取交易金额的1%,最低每笔人民币10元,日息是万分之五每日
消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短25天,最长56天。在此期间,您只要全额还清当期对账单上的本期应还金额(总欠款金额),便不用支付当期对账单上任何消费的利息(透支取现、转账及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循环信用利率:
循环信用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循环信用的利息计算:
上期对账单的每笔交易金额为计息本金,自该笔账款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清日止为计息天数,日息万分之五为计息利率。循环信用的利息将在下期的账单中列示。
举例说明:
● 张先生的账单日为每月10日
● 4月10日银行为张先生打印的本期账单包括了他从3月11日至4月10日之间的所有交易;
● 本月账单周期张先生仅有一笔消费——3月30日,消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 张先生的本期账单列印“本期应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
不同的还款情况下,张先生的循环利息分别为:
1 若张先生于5月5日前,全额还款1000元,则在5月10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 0元
2 若张先生于5月5日前,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该100元是在5月1日偿还的,则5月10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20.50元
具体计算如下:
1000元 X 0.05% X 32 天 (3月30日--4月30日)
+ (1000元-100元) X 0.05% X 10 天 (5月1日--5月10日)
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超过三年的应付账款,不算收入,但有时算额外收益,只进行所得税调整,不计算缴纳其他税,具体情况要看主管税务机关如何选择税务政策了。理由如下:
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曾有如下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新税法下,原税法下的文件已失效,但新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相对应的,债务人的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在一定的条件下,如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将3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一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是不是妥当,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作为支持。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税务机关参照执行,就只能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看税务机关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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